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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市部分材料价格上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5-12 16:12  来源:本站  阅读:

乐市建价[2003]08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建筑市场钢材等部分材料价格有一定程度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发》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建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有关条款规定,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特通知如下:

  1.发承包双方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及确定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的风险影响。

  2.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应当密切关注各类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加强企业管理,防范材料价格带来的风险。

  3.对于已签定合同但目前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可本着双方平等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结算时相互协商解决材料价格显著上涨的问题。

  4.承包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施工,不得因部分材料价格上涨而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也不得因为部分材料价格上涨而故意停工,造成纠纷。

  5.承发包双方因部分材料价格上涨导致计价、定价方面争议,可向我站反映。


乐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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