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四川省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办证指南
发布时间:2005-05-10 15:38  来源:信息中心  阅读:

 

四川省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办证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9项;

(二)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程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建设部令第14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四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程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建设部令第14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五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单独装订(网上下载,网址:www.ccost.comwww.sceci.net)及其电子文档,甲级登陆www.ccost.com,乙级登陆www.sceci.net,数据上传到四川省;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所提交的复印件需验原件。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六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资质等级按照本指南四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七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各市、州企业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报,申报资料交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备案。

(二)初审: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资质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同意设立,审批后上网公布。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48961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028)8331491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02886936179 856942

省建设厅:028-83332111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建设厅:www.scfdc.com.cn

省造价总站: www.sceci.net

[url=http://www.ccost.com/zcfg/law_content.asp?id=4125]附件:1、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url]

[url=http://www.sceci.net/doc/080102321.rar]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级申请书范本 [/url]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