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10]1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灾后重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征求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援建指挥部和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了《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