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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810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宜宾市等2个市2008

《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318号)的要求,现批准宜宾市等2个市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2018 71日起与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7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宜宾市等2个市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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