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4〕34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和管理行为,我站制定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21日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规定,规范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和管理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含省外入川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核定(以下简称“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核定”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自愿申请进行《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以核定其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费率并核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费标准核定采取自愿申请、诚信申报、免费办理的原则。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二级对规费标准核定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二章 规费标准及核定方法
第八条 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
规 费 标 准
序号 |
规费名称 |
计费基础 |
规费费率 |
1 |
养老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3.80%~7.50% |
2 |
失业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3%~0.60% |
3 |
医疗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1.80%~2.70% |
4 |
工伤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40%~0.70% |
5 |
生育保险费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0.10%~0.20% |
6 |
住房公积金 |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
1.30%~3.30% |
注: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 |
第九条 规费费率标准按下列办法核定:
某项规费费率= |
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 |
×100% |
上年度工资总额 |
注:规费费率小数点保留两位。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特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核定;一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90%核定;二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75%核定;三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的110%核定。
(二)专业承包企业
1、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一级资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上限的75%核定;二级资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规费标准下限的110%核定;三级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
2、其他专业承包企业(不分资质等级)规费费率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
(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不分资质等级)。
第十条 凡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按第九条规定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第三章 规费证申办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自愿申请进行《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行网上申报,现场核定的方法办理,其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施工企业登陆“四川造价信息网”(http://www.sceci.net),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1、申办企业首先须同意诚信申报承诺书中全部内容;网上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相关内容。
2、扫描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仅限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提供)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实际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证明(仅需汇总表,财务凭证不需上传)。
(二)施工企业携带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机构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手续。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受并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手续。
第十二条 规费证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
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原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实际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证明原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实际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章 规费证核定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程序:
(一)接收并查验《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及其他申请办理规费证资料。
1、工作人员登陆“四川造价信息网”,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核对与接收企业现场核定时提供资料的一致性。
2、工作人员核对施工企业现场提供的申请办理规费证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规费证施工企业应补充提供的全部资料或应补正的内容。
工作人员核对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规费证的资料后,应当将同时提供资料中的原件退还当事人,留存复印件。
(二)核定规费费率:根据核对后的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规费证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核定各项规费费率。
(三)核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1、核定的各项规费费率均为下限的,由所申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发证;
2、核定的规费费率高于下限的,由所申办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发证。
第五章 规费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规费费率使用期为一年,持有规费证的施工企业于每年一月至三月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办理核定规费标准。
第十五条 规费标准和《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各项费用标准是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审查、检查的依据,对不按规定费率计取规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对不按《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计取规费的,收回其证书,一年内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只限于本施工企业使用,不得伪造、转让、借用、涂改。违者予以收回,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