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6〕3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
201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 [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报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二、凡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应认真阅读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 [2015]63号)(附件1)以及本文件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附件2)。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站(www.ceca.org.cn)上,登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按《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2015年度的各项统计指标,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在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陆www.ceca.org.cn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以下简称:报表系统)进行填报。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报表信息填报无误后,企业在报表系统上成功报送,并打印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本企业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一并于2016年2月22日前报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陆www.ceca.org.cn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以下简称:报表系统)进行填报。企业认真核对报表信息填报无误后,在报表系统上成功报送,并打印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本企业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一并于2016年2月22日前报送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各造价咨询企业须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对逾期未报的企业,将给予通报,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在网上公布。
三、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本市(州)企业所报的报表信息认真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负责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后,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书面报表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与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其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报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人员情况表》(附件3)。负责人和联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五、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人:王 艳
电 话:028-83352062
电子邮箱:26914313@qq.com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 [2015]63号)
3.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单位联系人员情况表(市州造价管理站填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