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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8〕53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

及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8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分工及范围

(一)工作分工

1、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核查工作。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的核查工作。

(二)核查范围

1、资质(资格)条件核查范围为全部造价咨询机构;

2、市场行为及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为按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地和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机构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按比例计算不足1家的至少1家)随机抽取。

除按照“随机抽取”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外,近一年内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纳入核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核查。核查造价咨询机构现有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标准。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查验。

(二)市场行为核查及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主要以抽查咨询项目的方式核查诚信经营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情况,检查重点是: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揽业务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2)咨询成果文件是否实施了二级复(审)核;

    (3)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盖章、签字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执行审查制度;

    (4)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规定等;

    (5)项目是否有回访记录,是否总结咨询业务的优缺点并提出解决措施与方法;

6)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是否履行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第二十条的行为。

    三、核查时间及程序

本次动态核查分为自查阶段、核查阶段、整改及总结阶段和核查结果处理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871日至2018710日)

 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核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后于2018710日前报送造价管理机构。

1、《自查报告》;

2、填写《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资格条件)》(详见附件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市场行为及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详见附件4);

3、社保部门出具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省工商注册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省外入川造价咨询机构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州)工商注册的造价咨询机构按行政区域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核查阶段(2018711日至2018810日)

1、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的确定

确定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核查人员以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应采用“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数量

随机选取3个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中2017年业绩备案的项目。

3、核查程序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发出《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其中1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和12名行业专家(其中1名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现场核查;

3)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详见附件3、附件4)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811-1110日)

对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造价咨询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120日前向省造价总站报送动态核查情况书面报告。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资质(资格)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间,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停其资质升级、资质延续等申报事项和承接新的造价咨询业务,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停其在川从事承揽业务信息登记和承接新的造价咨询业务;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的,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撤回或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省外入川造价咨询机构依法取消其在川从事承揽业务资格。

(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造价咨询机构,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总分低于60分),予以通报批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或不接受及不配合的造价咨询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动态核查工作,务必按要求及时向省造价总站报送动态核查情况书面报告。

核查中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完整,及时整理好自查报告及相关核查文档并存档备查。

(二)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办法》第二十条工作纪律。核查人员若有违反,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有权举报投诉,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被核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通知书

      2.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提供资料清单

      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表》(资质及资格条件)

      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表》(市场行为)

      5.《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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