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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618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自行刻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人员:

根据住建部《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经我省初始、变更或延续注册审批合格后,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www.sceci.net)公布的注册合格人员名单,自行查询、下载印章信息。

二、执业印章制作按本通知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由印章持有人注册单位持公函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三、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样式如下(颜色为深蓝色):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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