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6〕44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造价咨询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数量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按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总数5%的比例(按比例计算不足1家的至少1家)进行动态核查。
除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规定进行核查外,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的,应对其实施重点核查。
二、核查方式
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动态核查判定标准,判定企业核查结果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
2.省厅将对市、州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核查部分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
3.省厅负责全省动态核查情况公示和处理结果通告。
三、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7月20日结束,核查结束后将本地区动态核查工作情况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2016年度)》(附件4)送省造价管理总站。10月20日前各地完成企业整改,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整改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2016年度)》(附件5)送省造价管理总站。
四、核查内容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以及“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部令第150号”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业特点,核查内容如下:
1.核查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是否满足标准。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核查。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仅核查其《四川省省外入川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上相关内容。
2.核查市场行为。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核查。
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按照“建设部令第150号”相关规定核查。
五、核查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造价咨询企业发出《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动态核查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附件2);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其中1名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或者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和1至2名行业专家(其中1名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进行核查;
(三)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造价)》(附件2)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判定。在开展核查和企业整改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所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依照相关法规、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造价)》相关内容,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完整,并存档备查。
2.被核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技术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同时,被核查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承担业务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进行企业市场行为核查。
3.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2016年度)》
5.《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整改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2016年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