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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739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

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分工及数量

(一)核查范围及分工

1.资质和资格要件核查。省造价总站负责核查省内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要件。

2.市场行为及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的核查工作。

(二)核查数量及要求

1.资质和资格条件核查数量为全数覆盖。

2.市场行为核查数量按所管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机构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按比例计算不足1家的至少1家)核查。

3.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数量。检查每个被核查市场行为的企业的造价咨询执业成果文件3个。

4.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核(检)查人员以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应采用“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5.除按照“随机抽取”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外,对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行为对行业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对其实施重点核查。

    二、核查内容

1.核查造价咨询机构现有资质或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详见附件3

2.市场行为的核查。主要是以抽查咨询项目的方式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及诚信经营情况(详见附件4)。

    3.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以抽查咨询项目成果文件的方式核查企业执业质量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情况(详见附件5)。

    三、核查时间及程序

核查时间为2017615日至2017915日。分为自查阶段、核查阶段和核查总结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7616日至2017715日)

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资质及资格条件)》(附件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表(市场行为)》(附件4)及《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表》(附件5)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附2016年11日至20161231日内所有签订合同的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详见附件6)和在社保部门开具的企业社保实际缴纳人员名单(20175月),于2017715日前报送造价管理机构。

在省工商注册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报省造价管理总站综合科;市、州工商注册的造价咨询机构按行政区域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核(检)查阶段(2017716日至2017815日)

市场行为的核查、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及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检查。程序如下: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造价咨询机构发出《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需要准备的资料》(附件2);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指派至少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12名行业专家(其中1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查;

3、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表》(附件4)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

4、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表》(附件5)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1)良好:检查分值在80(含80)分以上。

2)合格:检查分值在60-79分(含60)以上。

3)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以下。

(三)核查总结阶段(816-915日)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831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整改,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省造价总站报送本行政区域动态核查书面情况报告。

四、核(检)查结果处理

(一)资格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为1-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资质升级和承接新的造价咨询业务。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依法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省外入川企业不符合资格标准的,依法撤销信息登记。

(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1015日前对全省动态核查和执业质量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以及本通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好本次检查工作。

2.及时报送核查情况报告并认真填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相关内容,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完整,并存档备查。

3.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4.被核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通知书

          2.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需要准备的资料

          3.《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表》(资格条件)

          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表》(市场行为)

          5.《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质量检查表》

          6.《2016年度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13

附件1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通知书

 

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等规定,我单位将派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请予配合。

为保证此次核查工作的依法进行,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技术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相关造价执业人员于20        时,到你单位办公地点(或指定地点)配合核查,并按《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需要准备的资料》要求准备资料。

特此通知。

 

 

(印章)

 

       

附件2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

需要准备的资料

 

                                   (公司或机构名称)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的要求,拟对贵公司(机构)实行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请接到通知(书面或电话)后  个工作日内准备下列资料,以备核查。

2016年11-2016123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造价咨询项目的资料:

一、自查报告

二、《2016年度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原件或复印件(盖公司印章);

三、《2016年度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中所承担业务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盖公司印章);

四、《2016年度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所承担业务的造价成果文件及过程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盖公司印章)。

五、社保部门开具的企业社保实际缴纳人员名单(20175月)原件或复印件(盖公司印章)。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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